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 郭金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3日開始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融資案草案。該部被視為“民告官”的法律在此次修改中,突出強調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3年建築設計以來,首次啟動大修。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當天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
  一段時間以來,行政訴訟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整合負債的“三難”問題。信春鷹指出,其中最突出的是立案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不願當被辦公室出租告,法院不願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信春鷹說,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的局面。
  為通暢行政訴訟的入口,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對當事燒烤人的訴權保護。
  如草案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增加規定,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應訴。
  與此同時,草案還擴大受案範圍,將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行政機關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徵用財產、攤派費用,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納入受案範圍。
  信春鷹指出,草案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增加規定,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在強化受理程序約束方面,草案增加規定,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時當場予以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起訴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值得註意的是,修正案草案還明確了法院的相應責任。增加規定,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上級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完)  (原標題:中國擬修法:民告官可口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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